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

第三十二条

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于转让前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二)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的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五。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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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