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

第三十条

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外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文或英文证明材料; (二)出口单位与国外进口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 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的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四。 出口单位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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