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I类、II类、III类、IV类、V类,将射线装置分为I类、II类、III类。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