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I类、II类、III类、IV类、V类,将射线装置分为I类、II类、III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