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五条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