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一条

取得生产、销售、使用高类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不需要另行申请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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