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条
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许可证中活动的种类分为生产、销售和使用三类;活动的范围是指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度和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 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具有同等效力。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许可证中活动的种类分为生产、销售和使用三类;活动的范围是指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度和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 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