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条

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许可证中活动的种类分为生产、销售和使用三类;活动的范围是指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度和射线装置的类别、数量。 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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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