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八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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