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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