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