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二条

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 前款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或者填报外,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的内容。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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