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十一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IV类、V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