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销售、使用IV类、V类放射源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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