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二)销售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 (三)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的; (四)使用II类、III类放射源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二)销售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 (三)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的; (四)使用II类、III类放射源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