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2010年3月1日起,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将燃料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核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