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有关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监督管理。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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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