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中撤除: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二)伪造检测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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