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车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同型号的车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申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时,可以只提交其中一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相关车型一并审查发布: (一)底盘相同; (二)整车整备质量相差不超过3%; (三)车身外形无明显差异; (四)车长、车宽、车高相差不超过1%。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车型管理
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同型号的车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申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时,可以只提交其中一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相关车型一并审查发布: (一)底盘相同; (二)整车整备质量相差不超过3%; (三)车身外形无明显差异; (四)车长、车宽、车高相差不超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