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车型管理

第二十条

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车型,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公示后有异议且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车型,不予发布,并且告知车辆生产企业。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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