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车型管理

第十八条

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车辆生产企业对技术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部要求复核。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复核。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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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