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车型管理

第十七条

节能中心应当依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车辆生产企业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车型的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节能中心应当书面告知车辆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车型及相关信息汇总整理后报交通运输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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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