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车型管理

第十六条

拟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由车辆生产企业向节能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1); (二)《公告》技术参数表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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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