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车型管理
第十六条
拟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由车辆生产企业向节能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1); (二)《公告》技术参数表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原件一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车型管理
拟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由车辆生产企业向节能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1); (二)《公告》技术参数表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