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车型管理

第十四条

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对经车辆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并且经节能中心技术审查通过的车型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车型可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型同时申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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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