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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