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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