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