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从业行为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从业行为规定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