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从业行为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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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