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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