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第二十四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3)。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