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3)。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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