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总装备部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协同管理。总装备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会同编制许可目录; (三)协同审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申请、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对行政处罚提出意见; (四)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派出的驻相关单位或者地区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五)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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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