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后续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