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许可现场审查终止的,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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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