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