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和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与许可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总装备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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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