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和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与许可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总装备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