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发现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而擅自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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