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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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