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丢失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造成泄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丢失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造成泄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