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丢失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造成泄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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