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向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机关或者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以及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检查材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向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机关或者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以及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检查材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