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处 1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武器装备生产活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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