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擅自从事许可 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其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武器装备总体或者枪支、弹药、放射性核材料和军用危险化学品等对社会公共安全有严重危害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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