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防科工局应当建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数据库,并与总装备部共享相关信息;编制并定向发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名录》,及时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以及对违法单位的行政处罚等情况通知相关部门。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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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