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商总装备部后,国防科工局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并告知有关部门: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不再准予延续的;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四)法人依法终止或者破产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商总装备部后,国防科工局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并告知有关部门: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不再准予延续的;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四)法人依法终止或者破产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