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商总装备部后,国防科工局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并告知有关部门: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不再准予延续的;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四)法人依法终止或者破产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