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丢失、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国防科工局报告有关情况并申请补发。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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