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五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 位,拟不再延续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期限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个月前向国防科工局书面报告。在国防科工局商总装备部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擅自停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 位,拟不再延续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期限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个月前向国防科工局书面报告。在国防科工局商总装备部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擅自停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