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申请增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或者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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