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变更条件的,由国防科工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专家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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