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 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 除外。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