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第十九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 5 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由国防科工局统一印制。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