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六条
地方国防科技 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查和征求派驻军事代表机构意见的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和全 部申请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局,同时报送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地方国防科技 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查和征求派驻军事代表机构意见的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和全 部申请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局,同时报送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