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国 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 5 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国 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 5 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