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申请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