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转关货物运输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要更换运输工具或者驾驶员的,承运人或者驾驶员应当通知附近海关;附近海关核实同意后,监管换装并书面通知进境地、指运地海关或者出境地、启运地海关。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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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