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九条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转关货物运输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要更换运输工具或者驾驶员的,承运人或者驾驶员应当通知附近海关;附近海关核实同意后,监管换装并书面通知进境地、指运地海关或者出境地、启运地海关。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